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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院士联谊会章程 返回首页 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社团名称为“河北省院士联谊会”(以下简称联谊会),英文Academician sodality of Hebei Pvovince(缩写ASHP)。 第二条 联谊会是由河北省籍院士、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院士、与河北省有学术、技术协作关系的院士自愿组成的科技咨询性、非营利性、群众性组织。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,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思想,实施科教兴国、科教兴冀和可持续发展战略,加强河北省与省外的学术交流、技术协作,促进河北省智力引进和人才培养,推动河北省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。 第四条 联谊会在中共河北省委、河北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活动。接受河北省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、河北省科技厅和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联谊会秘书处设在河北省科技厅,办公地点设在河北省科技厅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联谊会的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是: 1.开展学术、技术交流; 2.传播科学技术信息、知识,为河北省培养人才; 3.开展科技咨询、服务,为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排忧解难; 4.介绍、引进、指导、协作完成科技项目; 5.对河北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考察并提出意见、建议,为省领导决策提供帮助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联谊会会员由河北省籍的、在河北省境内工作的、与河北省有学术、技术协作关系的中国科学院、中国工程院院士组成,均为个人会员。 第八条 联谊会坚持自觉加入原则,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承认联谊会章程,自愿为河北经济建设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的中国科学院、中国工程院院士,都可申请入会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; (二)经联谊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; (三)联谊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 第十条 联谊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 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 (二)参加联谊会组织的科技活动,完成联谊会赋予的工作任务时有获取报酬的权利; (三)对河北省科技工作有向各级党政机关、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提出批评意见、建议的权利; (四)对联谊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 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 第十一条 联谊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(一)执行联谊会决议; (二)维护联谊会合法权益; (三)完成联谊会赋予的任务。 第十二条 联谊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 会员连续2届不参加联谊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三条 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 (一) 制定和修改联谊会章程; (二) 选举和罢免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 (三)审议会长会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(四)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、任务; 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,每四年换届一次。 第十五条 联谊会设名誉会长1-2人,会长1人,副会长若干人,秘书长1人。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“会长会议,每届任期4年。会长会议有以下职权: (一)接纳会员; (二)向会员大会提名推荐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的补选、增选和换届选举候选人名单; (三)决定召开联谊会会员大会的时间、地点、议程; (四)根据联谊会会员大会决定的工作任务和方针,协调、安排会员的科技活动; (五)决定副秘书长及本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。 第十六条 联谊会名誉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。 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 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 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非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。 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 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 第十七条 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;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 第十八条 会长会议须有2/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十九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召集并主持会长会议; 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 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二十条 联谊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下列职权: 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,交会长会议审议决定; (三)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(四)处理联谊会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(一)省财政拨款; (二)科技活动受益单位赞助。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 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经费委托省科技厅财务部门代为管理,接受审计机关监督,专款专用,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经费开支情况每年向会长会议报告一次,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五条 对章程的修改,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 第二十八条 联谊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 第二十九条 联谊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 第三十条 联谊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 第三十一条 联谊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0年8月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秘书处。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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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:河北院士联谊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:0311-5889747 E-mail:ysly2004@sohu.com |